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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财产名词解释

2023-12-21 36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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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人财产是指债务人所拥有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包括货币财产,也包括非货币财产。 破产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调整程序,债务调整程序,是指破产宣告后,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就剩余债务清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此形成债务清偿方案,债务人按计划履行完毕债务清偿方案后即视为债务人偿还完毕剩余债务,破产程序即告终结的个人破产程序。 2、所谓破产清算程序,是指破产宣告后,破产法院对不具有后续偿债能力或者偿债可能的破产债务人进行破产财产的整理与清算以后,通过设置法定考验期,限制其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权利或设定其一定程度之义务,在失权期内,若破产债务人没有违反考验期的规定,则剩余债务予以免除的个人破产程序。 综上所述,破产债务人是指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的人。破产债务人是承担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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