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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回访确认制度

2020-08-22 19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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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确认是让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所投资的私募产品从自身所能够承担的风险、产品的费率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等进行考量,从而对投资的私募产品更加了解,也加深了自身对投资的理解,在选择新发行的产品能够更加的谨慎。实际上这也是给客户一个解约的时间。在新规出台下的回访制度,不仅能确保投资者为理性投资,保障投资者利益,也意味着私募机构必须更专业化,使得私募市场更健康。因为目前存在着很多金融诈骗,而回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类现象。
法律依据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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