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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信黑名单制度

2023-05-17 31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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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什么是失信黑名单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俗地称之为“失信者黑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类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此规定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性的“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已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后,有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失信者黑名单”的被执行人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使其社会信誉度明显降低,在商业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处处受限,最终敦促其主动履行。 失信人: 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的,不涉及法律约束。有以下行为的,都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比如贷款恶意不还款,长期拖欠借款;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失信黑名单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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