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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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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诚实的人员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终止。为了解除对不诚实人员的限制,不诚实的被执行人需要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诚实的信息。
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的人,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以下行为支付其财产费用:(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软卧列车、二级以上船舱;(二)在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三)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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