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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和失信了一样么

2020-09-28 89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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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限定不同:黑名单不等于失信,但黑名单可能会导致你最终失去信用,成为失信人员。 2、内涵不同:银行的”黑名单“,是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档案中有污点记录的人员名单;而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的则是有抗拒执行、违反高消费限制、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等六项情形,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便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并一定要会到法院执法的地步,比如说多次的逾期记录;但是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属于法院执法的范畴。 3、强制性不同:银行黑名单只是单纯在金融行业内使用,对于是否需要执行惩戒措施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法院执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具有强制性。 4、公开范围不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不对外开放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过被查询人的签字同意后才能查询。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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