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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行政复议的选择无限型是怎样回事呢?

2024-06-19 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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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复议中选择但终局有三种情况: (1)对中国人出入境行政拘留; (2)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罚款和拘留; (3)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难点在第三,尝试分析一下,行政相对人有两种行政救济途径。 第一,不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二审终审,行政诉讼之后是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的。这种较简单。 第二,直接复议。当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时,这属于“自我管辖”,复议机关只能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有一次,但这种情况较特殊,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时,仍然有两种救济途径,分别是 方法一:找复议机关的上一级即国务院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国务院在国内是免死金牌,故国务院的决定是最终结果,不能再寻求救济了。 方法二: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适用二审终审,行政诉讼之后是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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