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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网络借贷备案是如何的呢

2024-06-08 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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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合规经营承诺;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七)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确保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以上为金融办网络借贷备案解答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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