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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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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一位活跃在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者说,那么网络借贷与金融安全是有关系的吗,目前除了坏账是最大的风险外,自己的理财收益在大多数平台上也得不到保障。多数网络借贷平台在借款满标后,都要重新经过平台审核,平台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很难通过审核,造成大量流标现象。换言之,就是平台大量滞留投资理财者的资金,资金不产生收益的时间被无限延长,收益率完全不可控。这样的平台对投资用户,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再者,款项出借时,往往由投资者耗费大量精力,去审核借入人的信用资料。一旦出现违约,也仅仅是公布黑名单处理,让用户自行追债,追债成本和本金损失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法律层面,平台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有极少数网络借贷平台,声称提供资金担保。但多数平台,并不是由工商机构注册的担保公司运营。从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借贷担保资质,所有担保行为并不受到法律保护。很多平台只是由一些创业型科技公司运营。自身的资金能力有限,一旦出现坏账风险,将无力赔付,造成投资者不可挽回的损失。
金融科技与网络借贷欠钱被起诉,属于民事案件不会做坐牢。如果属于诈骗罪就会坐牢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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