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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能够兼为两个合作社的理事吗?

2024-06-25 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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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能够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人员,由人员大会从本社人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限定行使职权,对人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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