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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的情形如何来进行处罚呢?

2024-05-26 1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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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法意义上的“损害”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害后果,其必须达到刑法评价的严重程度。是建立在犯罪成立评价前提下的,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伤。 作为刑法规定的中止犯中的“损害”概念,从质的方面来说,损害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的破坏,根据犯罪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物质性损害和非物质性损害。 物质性损害,如人体机能损伤、物体毁损等,是由以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如名誉的毁损、人格的损害等,是由以非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从量的方面来说,损害是为刑法所评价的达到一定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的后果,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损伤,否则就存在刑法对中止犯的评价比既遂犯还要严苛的可能,违背刑法设置中止犯的初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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