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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发布权是哪个单位

2023-05-18 7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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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地震发布权单位规定如下: 1、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1、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2、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3、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4、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综上所述,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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