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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2020-11-06 23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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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范畴,应当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发案地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其发案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发案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在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省国家安全厅指定其他市级国家安全局负责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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