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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构成条件是哪些?

2024-06-13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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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在犯罪客体上,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中,因此其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来说,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犯罪客体的界定,有助于区分本罪与其他国家秘密类罪,同时也能够清晰明确本罪的定性。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上,本罪的行为表现是要采用窃取、收买或者刺探方法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这里的“非法获取”,指的是依法不应知道的人而知道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是依法可以知道该项国家秘密的人但未经过法定的手续而获取了该项秘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窃取、收买和刺探这三种方式,因此如不是采用这三种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就不能被评价为此罪。 再次,在犯罪主体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局限于特定具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手上,而是注重对一般行为人在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性上的惩罚为宗旨。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上,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为故意,即对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有明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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