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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谁制定

2023-05-12 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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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2、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3、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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