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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疫情防控中心电话

2021-12-12 47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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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郑州市疫情防控中心电话是12320。 郑州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如下: 1、低风险地区入郑人员,需出示健康码绿码,无需隔离,无需核酸检测; 2、全国中高风险地区入郑人员,需集中隔离14天(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检测)。对于在旅居地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高风险地区之前14天内已抵郑人员,继续落实“居家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14天和核酸检测(必要时血清抗体检测)”措施; 3、有中高风险地区或者其关联区域旅居史的人员,入郑前应提前24小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并按照辖区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中高风险地区入郑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其他关联区域入郑人员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措施,详细措施可咨询所在社区; 4、入境进郑人员,需集中隔离14天(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检测)。在第一入境点治愈或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当地治愈或解除之后,在第一入境点继续实施过14天集中隔离的,入郑后须居家健康监测14天并进行核酸检测;未继续在第一入境点实施过14天集中隔离的,入郑后继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然后再居家健康监测14天,并进行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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