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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期工资怎么发放?

2021-12-11 9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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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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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育假期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产假工资。 没有参保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休产假前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发放。 具体如下: 1、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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