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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有哪些表现

2021-03-19 1,40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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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结党:孤立或排挤受害者。 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1、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12、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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