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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用多余的种子可以售卖吗

2022-02-27 2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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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民自用多余的种子可以售卖。常规种子是指不用作良种使用的普通林木种子。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接受委托从事杂交种等授权品种制种的农民自留种,仅限自用,不得销售、串换或变相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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