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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赠与的认定

2021-03-03 86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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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未有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往来应认定为赠予 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情感赠予之间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发生资金往来的概率较大,由于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情谊关系的特殊性,往来款项在没有证据证实明确约定的性质及履约情况,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 如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履约金额、彩礼等的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的一方对于该款项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该主张方未予举证或未能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二人来往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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