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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缺斤少两为什么不是诈骗罪

2023-06-02 2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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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买卖东西缺斤少两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原因是,买卖东西缺斤少两的行为累积诈骗了超过50万人民币,这个属于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查证属实,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应当赔偿损失。算诈骗罪。同时,如果在经营活动中,“以顽强的毅力”长期坚持“缺斤短两”,从诈骗次数和诈骗的累计金额上讲,则涉嫌诈骗罪。决不能以简单的“欺诈”来敷衍。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有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及以上的公私财物的,应受处罚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买卖东西缺斤少两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原因是,买卖东西缺斤少两的行为累积诈骗了超过50万人民币,这个属于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查证属实,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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