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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担任现职的25种情形

2020-02-23 7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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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十五种情形,具体包括:政治能力不过硬;理想信念动摇;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政绩观存在偏差;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领导能力不足;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作风不严不实;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等。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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