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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招投标的25种情形

2020-02-14 23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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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2、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3、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5、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4、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9、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 3、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 4、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5、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都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 3、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4、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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