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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条件

2024-05-24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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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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