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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申请回复是什么?

2024-05-31 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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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现已变更为:****)成立于1986年3月13日,由****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2024年度已年检、2024、2024、2024年度已公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申请人为合法的债权人 对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北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人民北路支行”)诉****抵押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00年1月13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偿还农行人民北路支行贷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0年3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并在深圳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2006年10月18日,****通过****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并依法在深圳商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后********,裁定申请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依法取得对被申请人的债权,成为被申请人合法的债权人。 (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申请人抵押的房产以2269404.8元抵偿给****,抵偿后剩余债权本金人民币230595.2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446510.66元(按判决确定的计算方法,暂计至2024年11月30日,其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另计),后法院以在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该种情形依法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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