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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 ③权利人依...
(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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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电话: 受托人(普通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 现住: 联系电话: 受托人(律师):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代为申报债权;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 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7、代领债权款项;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处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 年月日
依照本法的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才开始。因此,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但是破产案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法院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即是初步认定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无论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便不限于申请人,已经超出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依赖破产程序来保障,如果允许申请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撤回申请,一是会损害债权人整体的利益;二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要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对债权进行申报,人民法院要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已经开始进行。如果这时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会造成损失。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4)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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