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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超标该如何办

2024-05-17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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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食品级材料中含有害物质超标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如果是食品级的,国家有相应的标准,生产商依据标准生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就是QS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须索取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每批次都有、第三方检测报告-定期就行)。 除食品及原料外,不列入食品添加剂的东西是禁止加入到食品中去的。 因为你未说明是什么,不好判定。 按规定即便是检测合格,也不能用于食品中去。因为化学物质,对人体有没有其它影响是无法评定的。 目前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我们曾以《食品添加剂卫生(使用)标准》(GB2020-2020/2020)为基本判断依据,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定性,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实施处罚。目前看来,这种操作存在着一定的逻辑漏洞。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与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并不完全对应。二十八条第 (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八十五条第 (一)项则要求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从两者文字表述和核心词句来看,似乎后者就是前者的对应罚则。但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错位”,前者指向“违禁食品”,不论是生产加工,还是批发零售所列食品,均属其禁止之列;而后者所针对的却是“生产、添加行为”,主要涉及生产加工领域,规制的范围要狭窄得多。 (二)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无法依据《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第 (一)项和八十五条第 (一)项作出行政处罚。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位于食品产销链条的末端,在经过产销的层层流转之后,通常无法还原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而原料问题、加工工艺、非法添加、产销运输过程中受污染等因素,均有可能造成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超标。一般情况下,仅凭检测报告数据,无法断定超标系八十五条第 (一)项所列何种行为造成,甚至无法判断是否系八十五条第 (一)所列行为所致。故,对于工商机关而言,除流通环节现场查获非法加工或添加行为外,无法据此处罚。 (三)单独使用《食品添加剂卫生(使用)标准》(GB2020-2020/2020)作为基本判断依据存在逻辑漏洞。该标准是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适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及残留量”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该标准作出判断必须满足一个潜在的前提——确认存在添加行为。而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既无法确认添加行为的存在,亦无法确认问题是否系添加行为之外的情况造成,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情况下,直接将其定性为“非法添加所致”,逻辑漏洞十分明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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