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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是怎么规定的

2024-05-24 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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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补充、修改、删减,在原有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以下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衔接《商标法》,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处理。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在相关标识前增加了“有一定影响”的限定。对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作了原则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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