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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温补贴标准

2023-01-04 36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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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1、高温补贴的领取条件: (1)温度要求:35摄氏度以上; (2)工作环境:室外露天作业; (3)降温措施: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 2、补贴发放的时间:补贴发放时间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北京、山西、河南、安徽等地,发放时间主要集中在6月到8月;上海、天津、陕西、甘肃、宁夏、河北、江苏等地,发放时间主要集中在6月到9月;重庆、福建等地,从5月就开始发放高温津贴了; 3、补贴发放的标准: (1)湖南省:最低150元/月或者6.9元/天,发放时间为7-9月。 (2)湖北省:每月标准为12元/天,发放时间是6-9月。 (3)广东省:300元/月,如按照法规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10月。 (4)陕西省:每月标准为25元/天,发放时间为6-9月。 (5)山西省:每月标准为240元/月,发放时间为6-8月。 (6)广西壮族自治区:每月标准为250-300元/月或者11.5-13.8元/天,发放时间是6-10月。 (7)海南省:每月标准为10元/天,发放时间是4-10月。 (8)北京市:室外高温工作人员180元/月,室内高温工作人员12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9)辽宁省: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7-9月。 (10)吉林省: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6-8月。 (11)上海市: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9月。 (12)江苏省: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9月。 (13)浙江省:室外高温工作人员300元/月,室内高温20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14)福建省:每月标准为12元/天或者260元/月,发放时间是5-9月。 (15)江西省:每月标准为室外高温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不低于200元/月,发放时间是6-9月。 (16)山东省:每月标准:室外高温人员200元/月,非高温人员14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17)天津市:发放标准按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发放时间为6-9月。 (18)河南省:10元/天。 (19)四川省:由之前的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现在的每人每天8元至12元,发放时间没有设定。 (20)重庆市: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5-9月份。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6-8月。 (22)贵州省: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6-9月。 (2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发放时间为6-9月。 (24)安徽省: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发放时间为6-8月。 (25)云南省: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6-9月。 (26)甘肃省: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7-9月。 (27)河北省:发放标准有三档,分别是: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用人单位除了发放高温津贴以外,还应给职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必须的药品。且不能以发放钱物代替防暑降温的饮料,也不得将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发而未发的,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天津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
第四条  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每年7~9月发放高温补贴 我省规定,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在发放范围内。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可能领取高温补贴的人群包括环卫工人、建筑工人、搬运工、保安、清洁工、焊接工、玻璃厂室内作业人员、钢铁厂室内作业人员等。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 月发放。对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每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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