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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医保新规定

2020-03-01 22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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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镇江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统筹三种医疗保险形式。 (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设有两种类型的统筹方式,即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法律依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统筹三种医疗保险形式。(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以及在职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有条件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愿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小学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下同)少数确无能力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未满十八周岁且不在校的本市城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下同)。持有一年以上本市暂住证、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从事流动性工作的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设有两种类型的统筹方式,即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都必须参加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都必须参加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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