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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职责

2020-08-08 42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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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负责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工程、货物、服务类进场交易项目的受理等服务工作; 二、接受虽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但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定标准和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类进场交易项目的受理等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交易活动的受理等服务工作; 四、负责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相关制度的起草工作; 五、协助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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