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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司法赔偿的特点是什么?

2024-06-15 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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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之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司法赔偿复议是在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时给予的救济。从海外的情况来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类型是诉讼制,另一种是复议制。对我国而言,赔偿义务机关比较分散以及它们之间的微妙关系决定了诉讼制不易操作,所以采用了复议的方式。司法赔偿中的复议与行政复议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而司法赔偿复议则应属于司法行为 第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复议处理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争议,司法赔偿复议针对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处理正确与否的问题 第三,两者救济的途径不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司法赔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不能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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