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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产假新规定什么时候实施

2021-12-15 24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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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湖北产假新规定由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湖北省产假规定: 1、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2、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3、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4、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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