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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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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国家规定产假不少于98天,湖北省武汉市产假和二胎产假晚婚128天,晚婚98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应该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可以增加15天。根据《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当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应当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配偶10天的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在假期发放工资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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