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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担保物权

2024-05-25 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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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是确保债务的清偿,因此在担保物权设立时,要有被担保债权事先存在,这是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属性:从属性,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的最主要效力。优先受偿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有可能优先于其他物权,如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会受到影响。 第三,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之上成立的权利。债务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设立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比较广,既包括现在的财产,也包括将来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在特定情形下还可用权利进行担保。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即使担保财产灭失、毁损,但代替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仍存在,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代替物上。这就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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