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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有哪些

2024-07-13 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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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 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1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1 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综合上面所说的,抵押和质押以及留置都是对财产处置的方式;对于抵押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而对于质押只会针对于动产、对于留置与两者不同所保护的主体一般是比较特殊的,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处理财产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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