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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后事实不清后怎么处理

2024-04-30 1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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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常来说,若是涉及刑事案件的审理,若法院判定证据尚且缺失,则可能释放被告,宣布其无罪;而在审理民事案件方面,法院有时亦会驳回原告诉求。在这些审理过程中,刑事案件的审理特别强调“疑罪从无”的原则,即在证据不足以确定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具体来说,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由于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的原因,通常会面临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三种不同的情况。首先,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那么应该撤销该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则应立即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同时还需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就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也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该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正在服刑,则应立即予以释放。最后,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如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撤回起诉。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内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需要重新侦查,则应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n(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n(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n(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n(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n(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n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n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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