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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保须知

2021-12-07 33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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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保须知有: 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对象,必须为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符合补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并通过银行缴款到账后,一律不作退款处理;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得补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应年度,仅限于1992年1月1日以来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中断缴费时间;对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时间,不得追补。在用人单位就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时间,不属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范围,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处理; 5、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缴2010年4月后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补缴同期生育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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