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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能继承给子女吗?

2023-05-23 4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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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租房子女不可以继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是政府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不符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综上所述,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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