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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伤残鉴定适用标准

2024-06-08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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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你提出的各地伤残鉴定适用标准的问题答案是: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都是全国统一标准。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赔偿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鉴定,不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发布,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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