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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包含哪些

2024-05-18 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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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有: (一)对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二)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 (一)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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