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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的唯一房产怎么才能不被法院执行

2022-06-06 777人已浏览
  • 陈鑫律师

    陈鑫律师专职律师

    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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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夫妻名下如果执行的房产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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