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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2021-12-20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也可以执行。虽然我国法律始终坚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以债务人的名义执行住房时,应当保证生活所需的住房。一般来说,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不得拍卖、出售或抵消生活所需的住房,但只要有一套住房,被执行人就不得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的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以其名义转让债务;(3)被执行人按照当地低租房保障房屋的变更价格向被执行人提供通知的,或者按照当地低租房保障房屋的变更价格向被执行人提供交付。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被执行人同意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五至八年的,或者按照当地低租赁住房屋的变更价格向被执行人提供的住房保障住房通知住房通知的,或者自被执行人同意交付的当地住房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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