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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阶段可采取的措施

2020-03-15 1,96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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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是接触谈话。接触谈话的对象主要是与提供案件线索有关的人员,如举报人、控告人、知情人。因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时间空间、心理压力、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所提供的案件线索材料往往不够清晰、具体、详尽,或与检察机关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异。因而,对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人、控告人、知情人的,检察机关一般都会进行接触性询问,以便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特别是有关细节、信息和相关的关系,这也是初查最基本的方法。二是询问。初查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主要是在初査的初始阶段以及初查过程中,由于有关线索材料尚处于情况不明、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状态,接触被查对象的条件还不成熟。在经过较为深人、全面、完整的调查以后,对被查对象的涉罪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涉罪可能性不断增大,并逐渐被一定的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到了不接触被査涉嫌对象调查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会对被查对象进行询问。三是调取与查阅账目资料。这是初查阶段的常用措施。调取账目资料,就是对相关的财务账目资料进行获取和收集;查阅账目资料,就是对获取和收集的有关账目资料进行查看和检查。四是查询银行账户及存款、汇款。检察机关根据初査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查询被查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及存款、汇款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汇款。五是商请调查与介人调查。这是初查阶段一种特殊的、非常规的调查措施,主要是借用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力量,隐蔽检察机关的名义和检察人员的身份,以获得或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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