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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是绝对不允许处置的,包括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如果法院发现了,可能会对处置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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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不适于拍卖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双方当事人经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经拍卖、变卖而直接以查封的财产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抵偿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公开市场价格或依照通常方法确定的价格。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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