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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意外伤害,医保不报销

2020-10-06 1,35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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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青岛市规定了有七种意外伤害不被报销,主要包括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 (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责任人负担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 (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四)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符合第四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 (二)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 (三)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责任人负担的; (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七)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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