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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分公司可以互相开票吗

2024-04-18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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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否可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依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来确定答案。通常来说,若分公司为独立之财务单位,便具备权力与总公司彼此之间进行开票活动,并独立完成财务决算工作;反观之,若该分公司并非独立财务单位,那么就无法与总公司进行发票往来及财务结算了。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的财务账务和报表将被汇总至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最终的财务决算工作。 分公司如欲开出发票,必须申领营业执照以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资证明其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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