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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未送达本人劳动合同解除仍有效

2024-04-17 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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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若未将相关通知及时送达给当事人,那么该解除行为便属于无效行为。为此,雇主在进行解约操作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能顺利地将通知送达到劳动者手中。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送达方式应当明确。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过亲自送达但被本人拒绝接受,或是直接送达遇到困难,此时雇主应详细记录当面送达的实际状况并留存证据。如遇员工不再位于公司内部的情况,亦可派遣专人依据员工确认的联络地址进行直接送达。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任何形式的送达过程中,都应该有两名以上来自不同部门的员工参与其中,例如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以及工会或其他部门的代表。 其次,邮寄送达亦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若直接送达未能成功,则应考虑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在此过程中,建议雇主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在快递单上注明具体的送达内容。 最后,公告送达仅适用于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皆无法实现送达的特殊情形之下。在此之前,雇主必须先尝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两种方式,若均告失败,方可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雇主无法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具体时间,那么劳动者有权将其主张权利的日期作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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