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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否无效

2022-04-15 199人已浏览
  • 宁飞龙律师

    宁飞龙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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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4、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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