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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如何强制执行

2024-05-23 1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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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异议人:女士(被执行人的妻子,身份证号) 地址:市区路号 被异议人:门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门市区路号之号店面 负责人:行长 ()执行字第号案件,被异议人无权处置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36号及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两套房产,无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异议人以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贵院应依法中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上述两套房产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被异议人对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及以所得优先受偿,该两套房产亦不应在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之内,被异议人藉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依据不充分。下详述之。 一、上述两套房产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10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号为闽湖民婚结字第()号,依法结为夫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两套房产,其中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36号为06月受让,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为11月受让,此均由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为证。虽然,该两套房产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并不妨碍其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二、被异议人对上述两套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 如前所述,上述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97条及103条之规定,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上述两套房产,对其进行任何处分亦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被执行人其个人在抵押合同或法院的调解协议上签字,构成民法典第51条所指的无权处分,因此该两种协议均系效力待定合同。异议人此前并不知晓该两种协议的存在,现在对该两种协议亦不认可。因此该两种协议均系无效。 被异议人作为专业的信贷机构,谙熟于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控制和审查,居然在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署抵押合同,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绝非善意的相对人,无权依民法典有关规定主张善意取得。 综上,被异议人并不对上述两套房产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 三、上述两套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如前所述,该两套房产均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房屋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强制执行之则必然损害案外人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两套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四、被异议人藉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 首先,因上述两套房产涉及对异议人财产的处分,而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并未就异议人的权责问题作出任何处置。因此,被异议人无权依据该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该两套房产的申请,贵院亦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该两套房产的依据。 其次,异议人作为上述两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法庭应依法将异议人追加为民初字第号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案中在异议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之下,就以异议人的房产为他人设置抵押权,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上述调解书应予撤销。 总之,被异议人藉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 基于上述事由,异议人对()执行字第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中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程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女士 20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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