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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保密原则的特性有什么啊?

2024-06-03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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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三)遗嘱保密的多重性和社会特征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往往有代书人、在场见证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参与,在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除要与立遗嘱人询问谈话,查看有关证明材料外,有时还会做一定的调查,接触其他一些知情人或证明人,这就出现了一个保密责任的多重性和社会性问题。这就是说,立遗嘱人是保密主体,立遗嘱人之外其他正当知情人,如遗嘱代书人、在场见证人、遗嘱执行人以及公证人员等,也应属于保密主体。因此,除了立遗嘱人要有保密意识外,其他正当知情人同样也必须有保密意识。实践证明,只有所有遗嘱保密主体都坚持保密原则,都把遗嘱保密的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遗嘱的内容才不至于被泄露、被扩散出去,才能在遗嘱生效前这个相当长的期限内确保遗嘱安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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